使命
推動及發展香港足球,包括職業足球,青少年足球以及業餘足球,從而提高香港足球的形象和世界排名為香港市民提高質素的足球賽事,令足球成為香港最受歡迎的體育運動

管理架構

永遠名譽:

沙利士博士

 

 

  韋基舜先生    
       

名譽會長:

褔祥

麥鎮遠

陳瑤琴

 

袁波

頌揚

曽裔裘

 

馮金泰

郭新煒

 

范光宗

高志剛

尹潔霞

 

簡志霖

譚友塘

余吉照

 

梁錦添

莫耀強

余輝

       

永遠會長:

霍震霆太平紳士    
       
會長: 霍啟山    
       
副會長:

彭偉霖

劉榮根 貝鈞奇
  陸志強 劉榮發 王献康
  葉子森 李安  
       
主席: 郭明義    
       
副主席: 簡衛華 周顯明  
       
會務顧問: 胡偉民    
       
總幹事: 蔡永森 副幹事: 陳 中
       
司庫: 陳錦標 稽核: 湯誠袓
       
比賽主任: 郭炳滿 副比賽主任: 蘇家琦
       
場地主任: 梁鑑成 鄧錫深  
       
緊急主任: 陳少雄 李培  
       
埠際主任: 羅秉仁 伍少興  
       
裁判主任: 吳文森    
       
康樂主任: 周超雄    

會章

第一條

名稱

香港小型足球總會 (Hong Kong Miniature Footbal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以提倡小型足球運動,發揚體育道德,聯絡小型足球界感情,及進而造就小型足球人材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香港灣仔修頓球場看臺內 (近盧押道側)

第四條

會員

( 甲 ) 凡屬本港團體,對小型足球運動有興趣,而能遵守本會會章,及經執行委 員會審查認可者,均可報名加入為會員。

( 乙 ) 凡屬會員,如欲往別埠作賽時,須向本會備案。

第五條

權利

會員入會後一年方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可參加本會主辦之各項盃賽賽事,並得享受本會一切權利。

第六條

義務

會員有繳納本會各項費用,遵守本會會章,及履行本會一切議決案之義務。

第七條

退會

•  凡會員如有行為不檢,或不遵守本會會章,或損壞本會名譽,而經執行

•  委員會會議查明屬實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得不宣佈理由,所繳各費,

( 甲 ) 概不發還。

( 乙 ) 凡中途自動退會,所繳各費,概不發還。

第八絛

會費

( 甲 ) 凡屬舊會員,每年應先繳納下年度之會費三佰元,須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繳納,方為有效,逾期則於會員週年大會時無選舉權及被選權。

( 乙 ) 新會員如欲入會者,必須於每年六月一日前,申請入會,待審查核准後,須繳交入會基金三佰元,及下年度會費三佰元後,方得享受本會一切權利。

第九條

組織

本會為香港小型足球運動最高機構,其組織如下:

( 甲 ) 本會得徵求熱心體育人仕,為本會之永遠會長,其職責為領導或指示本會應辦之事項。

( 乙 ) 代表會:凡本會會員,得派代表一人出席會員週年大會,並有選舉及被選權。

( 丙 ) 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或以上,由每兩年之會員週年大會推舉之,需經出席之會員以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 丁 ) 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則由執行委員會聘任之。

( 戊 ) 執行委員會:由會員週年大會中,互推十七人為執行會員,內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司庫一人,稽核一人,處理日常會務。

( 己 ) 各小組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轄下,設有下列各小組委員會, ( 另訂辦事細則 )

1. 比賽小組 2. 場地小組 3. 緊急小組

4. 埠際小組 5. 康樂小組 6. 裁判小組

( 庚 ) 上訴委員會,由會長及副會長或名譽會長或顧問等擔任之。

第十條

職權

本會各職員之職權規定如下:

( 甲 ) 會長及副會長應協助執行委員會解決疑難問題,包括義務贊助及舒緩本會財務支出,並主持每兩年之會員週年大會,或其他事宜。

( 乙 ) 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負責提摯及推動各項會務。

( 丙 ) 會員週年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後,以執行委員會為最高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 推舉十七人為當年執行委員會員。

2.- 通過或追認執行委員會所修改之會章。

3.- 通過全年會務及財政報告。

( 丁 )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一切規則章程及議案。 2. 議決一切應辦事宜。

3.- 審查及接納新會員入會資格。 4. 選任各小組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

5.- 審查或通過各小組議決案及所辦事項。

A) 主 席:執行委員會開會時任主席,簽署一切文件,處理各項會務。指導各小組主任之工作。有召集會議及通過投票表決之權利。並任各小組委員會當然委員。

B) 副 主 席:協助主席各項工作,在主席缺席時,得由執行委員會推定其中一位代行主席職務,並任各小組委員會當然委員。

C) 總 幹 事:負責本會一切來往文件,保管會印檔案,會員名冊及紀錄一切會議之議決案,根據執行委員會及各小組委員會議決案,照決案執行,並任各小組委員會當然委員。

D) 副總幹事:協助總幹事處理會務,如總幹事缺席時,得代行其一切職務。

E) 司 庫:負責本會財政收支賬目,每月編制月結表,送交執行委員會省覽,又每年編制年結表,必須在會員大會舉行十五日前,送交執行委員會審查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會款如超過壹仟元時,須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提款支票,須由主席,總幹事或司庫三人中之二人簽署方為有效。每月除正常開支外,額外開支外,總數如不超過五百元時,得由主席授權動用之。如超過該數目時,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方得動用。並任各小組委員會當然委員。

F) 稽 核:審核本會一切賬目事宜裁。

( 戊 ) 各小組委員會:

1.- 比賽小組: A 訂定各項比賽章則,審查球員資格。B 編排一切比賽秩序, C 挑選球員。D 非埠際賽之外來隊伍之招侍。。

2.- 場地小組: A 編配場地, B 處理票務, C 支配工作人員,D 維持觀眾秩序。

3.- 緊急小組:研訊及處理違例之隊伍及球員與一切特別緊急事件。

4.- 埠際小組:接洽及計劃埠際比賽事宜。

5.- 康樂小組:統理本會一切康樂事宜。

6.- 裁判小組:負責各比賽裁判編配事宜。

( 己 ) 如遇主席出缺時,則由副主席依次遞補之。副主席出缺時,則由各組主任互選以補之。主任出缺時,則由該組之副主任遞補之。

( 庚 ) 各執行委員如有不忠於職守,或其本人有觸犯本港法例,或其他不法行為者,經執行委員會會議認為屬實, ( 並給予該委員以辯白之機會 ) 後,本會有權不宣佈其理由,作為自動辭職論。

第十一條

任期

以上各職位,均為義務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 永遠會長任期除外 ) 。

第十二條

會議

A) 會員週年大會,每兩年七月份舉行,須於開會前一星期由會長領銜通告,並報告任內事務及財政年結,將修改之會章提出追認,以超過半數之會員到會出席為法定人數,不到者作為默認。

B) 執行委員會,每月舉行月會一次,商討各項會務,必要時可由主席隨時召集之,以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法定人數。

 

附則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執行委員會通過修改,惟仍須交下次會員週年大會提出追認。

香港小型足球總會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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