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職員之職權規定如下:
( 甲 ) 會長及副會長應協助執行委員會解決疑難問題,包括義務贊助及舒緩本會財務支出,並主持每兩年之會員週年大會,或其他事宜。
( 乙 ) 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負責提摯及推動各項會務。
( 丙 ) 會員週年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後,以執行委員會為最高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 推舉十七人為當年執行委員會員。
2.- 通過或追認執行委員會所修改之會章。
3.- 通過全年會務及財政報告。
( 丁 )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一切規則章程及議案。 2. 議決一切應辦事宜。
3.- 審查及接納新會員入會資格。 4. 選任各小組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
5.- 審查或通過各小組議決案及所辦事項。
A) 主 席:執行委員會開會時任主席,簽署一切文件,處理各項會務。指導各小組主任之工作。有召集會議及通過投票表決之權利。並任各小組委員會當然委員。
B) 副 主 席:協助主席各項工作,在主席缺席時,得由執行委員會推定其中一位代行主席職務,並任各小組委員會當然委員。
C) 總 幹 事:負責本會一切來往文件,保管會印檔案,會員名冊及紀錄一切會議之議決案,根據執行委員會及各小組委員會議決案,照決案執行,並任各小組委員會當然委員。
D) 副總幹事:協助總幹事處理會務,如總幹事缺席時,得代行其一切職務。
E) 司 庫:負責本會財政收支賬目,每月編制月結表,送交執行委員會省覽,又每年編制年結表,必須在會員大會舉行十五日前,送交執行委員會審查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會款如超過壹仟元時,須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提款支票,須由主席,總幹事或司庫三人中之二人簽署方為有效。每月除正常開支外,額外開支外,總數如不超過五百元時,得由主席授權動用之。如超過該數目時,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方得動用。並任各小組委員會當然委員。
F) 稽 核:審核本會一切賬目事宜裁。
( 戊 ) 各小組委員會:
1.- 比賽小組: A 訂定各項比賽章則,審查球員資格。B 編排一切比賽秩序, C 挑選球員。D 非埠際賽之外來隊伍之招侍。。
2.- 場地小組: A 編配場地, B 處理票務, C 支配工作人員,D 維持觀眾秩序。
3.- 緊急小組:研訊及處理違例之隊伍及球員與一切特別緊急事件。
4.- 埠際小組:接洽及計劃埠際比賽事宜。
5.- 康樂小組:統理本會一切康樂事宜。
6.- 裁判小組:負責各比賽裁判編配事宜。
( 己 ) 如遇主席出缺時,則由副主席依次遞補之。副主席出缺時,則由各組主任互選以補之。主任出缺時,則由該組之副主任遞補之。
( 庚 ) 各執行委員如有不忠於職守,或其本人有觸犯本港法例,或其他不法行為者,經執行委員會會議認為屬實, ( 並給予該委員以辯白之機會 ) 後,本會有權不宣佈其理由,作為自動辭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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